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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人员权益保护迈出重要一步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12-10-03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来源:法制日报

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已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是我国对外劳务合作领域的首部专门立法,对规范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保障出国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海外劳工权益是指我国海外劳工的合法劳动权利和利益,既包括目的地国和我国国内法上规定的权利,也包括国际条约和双边条约赋予我国海外劳工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这些权利既包括一般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免受酷刑、残忍和不人道待遇权利等,也包括工资、休假、劳动时间、劳动条件以及解雇等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劳动方面的权利,同时还包括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救济与补偿的权利。

 

国际法对海外劳工权益的保护

由于全球化的影响,出国劳务目的地国从保护本国就业市场和工人利益考虑,往往对外来工人的权利苛以种种限制,即使是发达国家,对移民工人权利的保护也存在很多不足和瑕疵。出国劳务人员权益在国外受到侵害,毋庸置疑已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热点问题。国际劳工组织对该问题高度重视,联合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世界卫生组织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就这个问题发动了调查研究并制定了不少条约予以规范。

当前,关于海外劳工权利保护的国际条约包括几大类,即:一般国际人权法公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消除各种形式种族歧视公约》(1965)等;关于移民工人或出国劳务人员权益保护的专门公约,如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公约及相关建议书,即《关于移民工人受歧视地位及提高移民工人平等权利与待遇公约》(第143号公约,1975)、《关于移民工人的建议书》(第151号公约,1975)、《雇佣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1958)、《保护移民工人(不发达国家)建议书》(第100号,1955)、《雇佣移民公约》(第97号,1949)、《雇佣移民建议书》(第86号,1949);同时,联合国制定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也具有重要意义;区域性人权公约,如欧盟《关于移民工人地位的欧洲公约》(1977);劳务输入国与劳务输出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条约,如我国和俄罗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短期劳务协定》等。目前,我国已经与英国、俄罗斯、约旦、马来西亚、韩国、毛里求斯、塞班等多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双边出国劳务合作协议或备忘录。

同时,随着目的地国劳动力再生周期的延长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各国在不同时期对外来劳动力的需求有扩大的现象。世界许多主要出国劳务目的地国已经逐步认识到外来劳动力的重要贡献,对外来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也有日益增强的趋势。例如,一些国家修改或颁布移民法、国籍法、海外侨民法以及调整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国际私法,使海外公民权益保护纳入制度化轨道。越来越多的国家更加重视对出国劳务人员的权益保护。

 

我国相关法律不断完善

虽然国际社会和出国劳务目的地国对移民工人权利保护给予了高度关注,并采取了许多有益的行动,但是我国出国劳务人员所属群体的移民工人权利保护问题依然十分严重。我国出国劳务人员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常发生。

一直以来,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通常是以行政法规和通知的形式就实践中的某些活动予以规定,如: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办法》(2002);外交部领事司《外派劳务人员申办签证实施细则(试行)》(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执行〈办理出国劳务人员出国手续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执行〈办理出国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2002);商务部《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2004);外经贸合发《关于外派劳务培训收费标准的规定的通知》(1996);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外经贸合发《关于印发〈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通知》(1996)等。这些法规或规章法律位阶低,且法规与法规之间、通知与通知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不成体系。另外,各部门职权分工不明,各部门的行政法规和通知存在重合之处,制定法规和发布通知的目的模糊,缺乏稳定性,不利于我国出国劳务人员权益的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2012年5月16日,我国通过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我国对外劳务合作领域的首部专门立法。《条例》分总则、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出国打工人员、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政府的服务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6章53条。《条例》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保障出国打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具有丰富而优秀的劳动力资源。虽然近年我国涉外劳务输出活动有了很大发展,但是在我国涉外劳务输出活动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非法中介问题、我国涉外劳务输出的管理体制和部门设置问题、我国公民出国打工期间其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维护和协调问题、我国公民出国打工回国后职业生涯的设计和充分发挥其作用的问题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涉及我国海外劳工的切身利益,需要在国内法制的轨道内妥善得到解决,才能促进我国涉外劳务输出健康有序的发展。

因此,建立有效的法律平台,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有效保护我国海外劳工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我国劳动力输出的良性循环,建立和谐的涉外劳务输出关系,提高我国涉外劳务输出在国际上的地位与形象,促进我国国际劳务的交流与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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